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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舉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受理: 一、第二條規定之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檢舉事件已撤回檢舉。
  2.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檢舉事件或調查中撤回檢舉之事件,學校認有必要者,得受理及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3.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有前項各款應不予受理情形之一者,不予函知學校處理。
  4. 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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