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學校應於受理檢舉事件後七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
- 前項校事會議應置委員五人,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其成員如下: 一、校長。 二、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學校家長會無法推派代表者,由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擔任。 三、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四、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五、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 校事會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學校,於教師為合聘教師時,為其主聘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