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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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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應於受理檢舉事件後七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
  2. 2.前項校事會議應置委員五人,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其成員如下: 一、校長。 二、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學校家長會無法推派代表者,由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擔任。 三、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四、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五、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3. 3.校事會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4. 4.第一項學校,於教師為合聘教師時,為其主聘學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2條,如果教師涉及到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情形,學校在得知社政主管機關的裁罰處分後,需要在10天內提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再在10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主管機關核准後,學校可以解聘教師。 參考資料: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26)

  • 法律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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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2 條規定:「學校應於受理檢舉事件後七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前項校事會議應置委員五人,任期一年,期滿得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