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2條,如果教師涉及到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情形,學校在得知社政主管機關的裁罰處分後,需要在10天內提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再在10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主管機關核准後,學校可以解聘教師。 參考資料: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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