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3 條,如果教師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的情形之一,學校應在經過校事會議或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後的十日內提教評會審議,審議通過後的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後可以解聘該教師。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如果某名教師在校園內進行了霸凌行為並經過調查確認,校方可以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的規定,提請教評會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核准,最終解聘該教師。此為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3 條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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