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13 條
- 1.校事會議認行為人涉及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者,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 2.校事會議認行為人未涉及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而有涉及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者,學校應適用或準用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 3.調查前項規定之教師懲處事件時,發現該事件涉及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情形者,應報學校確認後,改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 4.行為人疑似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經校事會議決議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者,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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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3 條,如果教師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的情形之一,學校應在經過校事會議或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後的十日內提教評會審議,審議通過後的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後可以解聘該教師。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如果某名教師在校園內進行了霸凌行為並經過調查確認,校方可以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的規定,提請教評會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核准,最終解聘該教師。此為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3 條的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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