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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校事會議認行為人涉及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者,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2. 校事會議認行為人未涉及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而有涉及考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者,學校應用或準用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3. 調查前項規定之教師懲處事件時,發現該事件涉及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情形者,應報學校確認後,改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4. 行為人疑似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經校事會議決議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者,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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