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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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第二條第七款所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II 本法第二條第七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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