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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校園性別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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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Exc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學校首長者,應向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 II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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