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了教師平時考核以及獎勵和懲處的內容。根據該條規定,教師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並根據第二項獎懲基準給予獎勵或懲處。獎勵分為記大功、記功和嘉獎,懲處分為記大過、記過和申誡,而每種獎勵和懲處都有對應的基準,如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並解決的可以記大功,能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並有成效的可以記功,故意曲解法令並導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可以記大過等。此外,該條還明確了懲處處分的時效性,對記大過或記過等行為已逾五年的不予追究,對記一大過行為已逾三年的不予追究,並規定懲處處分經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予以撤銷而須另行懲處的,以原懲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計算新的懲處時效。 參考資料: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108年11月25日修正) - 國教法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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