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接獲檢舉後,經前條第一項校長召開之會議認定行為人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者,應適用或準用該辦法之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各項有關受理與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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