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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9-1

學校接獲檢舉後,經前條第一項校長召開之會議認定行為人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者,應用或準用該辦法之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各項有關受理與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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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9-1 條規定:「學校接獲檢舉後,經前條第一項校長召開之會議認定行為人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