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 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 四、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