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共分為三款,以下逐款進行釋義: 一、第一款規定了符合一定條件的教師可以獲得獎金,包括教學成績優良、輔導管教工作有效、服務忠誠、事病假併計在14日以下、品德品行良好、無違反兼課兼職規定、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未受刑事或懲戒處分。這些條件的達成度將影響教師的年終成績考核。 二、第二款規定了符合另一組條件的教師可以獲得獎金,包括教學成績達到一定水平、輔導管教工作盡責、對校務的配合符合要求、事病假未超過28日、品德無不良紀錄。這些條件的達成度將影響教師的年終成績考核。 三、第三款規定了若教師不符合上述兩種條件中的任何一種,則只能保留原有薪資,不會獲得獎金。 參考資料:《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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