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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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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輔導管教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良好,能作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輔導管教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病假併計未超過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無不良紀錄。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2. 2.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二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三款者,不予獎勵。
  3. 3.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4. 4.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5. 5.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法令規定核給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共分為三款,以下逐款進行釋義: 一、第一款規定了符合一定條件的教師可以獲得獎金,包括教學成績優良、輔導管教工作有效、服務忠誠、事病假併計在14日以下、品德品行良好、無違反兼課兼職規定、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未受刑事或懲戒處分。這些條件的達成度將影響教師的年終成績考核。 二、第二款規定了符合另一組條件的教師可以獲得獎金,包括教學成績達到一定水平、輔導管教工作盡責、對校務的配合符合要求、事病假未超過28日、品德無不良紀錄。這些條件的達成度將影響教師的年終成績考核。 三、第三款規定了若教師不符合上述兩種條件中的任何一種,則只能保留原有薪資,不會獲得獎金。 參考資料:《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 尚非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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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規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