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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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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或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但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教師於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
  2. 2.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3. 3.教師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4. 4.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
  5. 5.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教師,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6. 6.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公立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由當學年度第二學期之最後服務學校就其借調期間及借調前後年資依本辦法辦理成績考核,依考核結果晉敘薪級及給予獎金;借調教師歸建後,由原任職學校依考核結果敘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或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但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教師於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 根据教师成绩考核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教师需连续任职满一学年才能进行年终成绩考核。对于不满一学年但已连续任职满六个月,或因抚养三岁以下子女而办理留职停薪且任职累计已满六个月的教师,应另行进行成绩考核。然而,在考核年度内无工作事实的教师,或在考核年度内涉及教师法第14条第1项各款、第15条第1项各款、第16条第1项各款、第19条第1项各款情事中的一种,或涉及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第1项各款情事中的一种,并经依法定程序解聘、不续聘的教师,不再进行年终成绩考核或另行成绩考核。 2.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根据教师成绩考核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教师在考核年度内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计算连续任教的年资进行考核:一是转经他校任职,年资未中断;二是服役期满退伍,在规定期间返回原校复职。 3. 教師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根据教师成绩考核办法第3条第3款规定,依法服兵役的教师,符合参加成绩考核的规定,应与在职人员一起列入册册办理,并以服役情况作为成绩考核的参考。但不发给考核奖金。 4. 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 根据教师成绩考核办法第3条第4款规定,对于需要另行进行成绩考核的教师,应在学年结束时办理。但对于辞职、退休、被解雇、死亡或留职停薪的教师,可以随时办理。 5. 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教師,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根据教师成绩考核办法第3条第5款规定,同一考核年度内重新任教师,除已进行另行成绩考核者外,再次任教至学年结束已达六个月的,可以在学年结束时进行另行成绩考核。 6.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公立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由當學年度第二學期之最後服務學校就其借調期間及借調前後年資依本辦法辦理成績考核,依考核結果晉敘薪級及給予獎金;借調教師歸建後,由原任職學校依考核結果敘薪。 根据教师成绩考核办法第3条第6款规定,借调教师因留职停薪被调至公立学校担任编制内教师,其考核工作应由当学年度第二学期的最后服务学校根据借调期间及借调前后的年资依照本办法进行成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晋升薪级并给予奖金。借调教师归还原任职学校后,应由原任职学校依据考核结果进行薪级晋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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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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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3 條規定:「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或有養育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