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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2. 教師執行考核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3. 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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