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9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考核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這表示考核會的委員都不是為了參與考核而得到報酬的職務。他們可能是學校的其他教師、行政人員或專家學者等。 2. 教師執行考核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這表示如果教師擔任考核會的委員,他們可以使用公假來處理委員職務。在他們處理委員職務期間,由學校遴聘合格的人員來代課,並且學校需要支付代課人員的鐘點費用。 3. 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這表示在進行教師的成績考核時,考核人員應該根據確切的資料來進行慎重的處理。同時,考核人員應該嚴守秘密,並確保不會有任何錯漏的情況發生。如果有人違反這些規定,他們可能會因違反情節的輕重而受到處罰。此外,如果某些情節影響到考核結果的正確性,考核結果也可以被撤銷並重新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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