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考
核
會於審查受考核教師擬考列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或
懲處
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該教師陳述意見;
通知書
應記載陳述意見之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考核會基於調查事實及
證據
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通知書應記載列席說明之目的、時間、地點及得否委託他人到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