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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於審查受考核教師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懲處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該教師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陳述意見之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2. 考核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通知書應記載列席說明之目的、時間、地點及得否委託他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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