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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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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於審查受考核教師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懲處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該教師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陳述意見之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2. 2.考核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通知書應記載列席說明之目的、時間、地點及得否委託他人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20條,考核會審查受考核教師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懲處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該教師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詳細記載陳述意見的目的、時間、地點,以及是否允許委託他人到場陳述意見,並說明不到場的影響。 例如,假設有一位公立中學教師在考核中受到擬考列或懲處的事項,考核會應以書面通知教師並告知陳述意見的時間、地點,例如在下一次考核會議上陳述意見,並在通知書中指出是否允許教師委託他人到場陳述意見。這樣的通知書可以確保教師在考核過程中有公平的發言機會,並依法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 此外,根據同一法條的第2款,考核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的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通知書應詳細記載列席說明的目的、時間、地點,以及是否允許委託他人到場。 舉個例子,假設一位教師在考核中涉及一個需要進一步調查的事項,考核會可以以書面通知相關的人員列席說明,例如相關的教師、學生或其他證人。通知書應詳細說明列席說明的目的、時間和地點,並說明是否允許相關人員委託他人到場。這樣的通知書可以確保在調查過程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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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20 條規定:「考核會於審查受考核教師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懲處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該教師陳述意見;通知書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