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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者,除借調至公立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應依第三條第六項規定辦理外,應於借調期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成績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2. 停聘教師經依規定復聘,在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達六個月以上者,准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任職不滿六個月者,不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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