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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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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者,除借調至公立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應依第三條第六項規定辦理外,應於借調期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成績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2. 2.停聘教師經依規定復聘,在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達六個月以上者,准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任職不滿六個月者,不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21條規定了以下幾個內容: 1.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者,在借調期滿歸校時,如果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的服務成績優良,可以併計按照學年度補辦成績考核,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2. 停聘教師經依規定復聘,在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達六個月以上的可以辦理另予成績考核,並在考核冊上註明相關事由。任職不滿六個月的教師不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參考資料: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21條

  • 第三條第六項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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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21 條規定:「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者,除借調至公立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應依第三條第六項規定辦理外,應於借調期滿歸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