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21條規定了以下幾個內容: 1.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者,在借調期滿歸校時,如果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的服務成績優良,可以併計按照學年度補辦成績考核,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2. 停聘教師經依規定復聘,在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達六個月以上的可以辦理另予成績考核,並在考核冊上註明相關事由。任職不滿六個月的教師不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參考資料: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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