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考核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 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考核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考核會決議之。
- 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考核會主席命其迴避。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