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8條,考核會委員在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必須自行迴避。如果委員有迴避的情形之一,被審查事項的當事人可以向考核會申請迴避。此申請應詳細舉出原因和事實,並進行適當的解釋;被申請迴避的委員可以提出意見書,對此申請進行討論和決議。若委員有應迴避的情形卻未自行迴避,且未經審查事項的當事人申請迴避,則考核會主席有權命令其迴避。 這些條款的參考資料是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本身,最新修定日期為 2017 年 3 月 13 日。這些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考核會委員在審查事項時能夠保持客觀公正,避免利益衝突或偏頗的情況發生。舉個例子,如果某委員的配偶是受審查的教師,這位委員就應該自行迴避,以確保審查過程的公平性和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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