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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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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成績考結果應自次學年度八月一日執行。
  2. 2.第四條所定薪給總額,以次學年度八月一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之。
  3. 3.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4. 4.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獎金,其薪給總額以最後在職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的解釋如下: 1.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八月一日執行。這表示教師的成績考核結果應在下一學年的八月一日生效。換句話說,教師的考核結果應在八月一日以後的一年內適用。 2. 第四條所定薪給總額,以次學年度八月一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根據這一條規定,教師的薪資總額將根據次學年度的八月一日的基本薪資(年功薪)和其他法定津貼來計算。這表示教師的薪資總額將基於下一學年度的起始日期。 3.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這一條規定指出,如果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調動而導致薪資總額減少,則其考核獎金的各項津貼將按照所任職務的月份比例計算。 4.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獎金,其薪給總額以最後在職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根據這一條規定,如果教師在年終辦理以外另外獲得考核獎金,則其薪資總額將以他們最後在職日期的基本薪資(年功薪)和其他法定津貼為基準計算。這表示教師在離職後仍然可以享受到他們應該獲得的考核獎金。 以上解釋根據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的內容進行,可以確保教師的成績考核結果在適當的時候生效並計算相關的薪資總額。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平的考核制度並激勵教師提供優質的教育服務。 參考資料: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2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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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7 條規定:「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八月一日執行。第四條所定薪給總額,以次學年度八月一日之本薪(年功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