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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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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成績考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2. 2.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3. 3.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6條的规定,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學校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被考核教師,并在通知中附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間和受理機關。同样地,平时考核的獎懲令也應附上理由以及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間和受理機關。根据该条规定,教師成績考核及平时考核的程序应由原辦理學校担任考核機關。然而,如果主管機關依据前一条第三至第五項规定直接进行核定或改核,那么该主管機關即成为考核機關。 举一个与该题目相关的例子,如果一个教师在成績考核后收到了学校发出的书面通知,通知中附有不服處分的方法、期間和受理機關。该教师对收到的處分表示不满,并在规定的期間内提起了救濟。在提起救濟之后,该教师需要将救濟提出至原辦理學校,即考核機關。如果主管機關直接进行了核定或改核,并将相关结果通知给了该教师,那么该主管機關即成为考核機關,教师需要将救濟提到该主管機關。 参考资料: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学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778號判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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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6 條規定:「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