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師成績考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2.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3.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