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6條的规定,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學校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被考核教師,并在通知中附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間和受理機關。同样地,平时考核的獎懲令也應附上理由以及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間和受理機關。根据该条规定,教師成績考核及平时考核的程序应由原辦理學校担任考核機關。然而,如果主管機關依据前一条第三至第五項规定直接进行核定或改核,那么该主管機關即成为考核機關。 举一个与该题目相关的例子,如果一个教师在成績考核后收到了学校发出的书面通知,通知中附有不服處分的方法、期間和受理機關。该教师对收到的處分表示不满,并在规定的期間内提起了救濟。在提起救濟之后,该教师需要将救濟提出至原辦理學校,即考核機關。如果主管機關直接进行了核定或改核,并将相关结果通知给了该教师,那么该主管機關即成为考核機關,教师需要将救濟提到该主管機關。 参考资料: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学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77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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