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主要針對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以及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的報核程序、期限進行規範。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機關自行定定。這意味著各個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制定相應的報核程序和期限來進行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的報核。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定。這表示學校需要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之前完成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的相關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核定。 如果學校未按照規定期限完成報核,根據第三項的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且在屆期仍未報核時,主管機關有權直接進行核定。 根據第四項的規定,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學校所報告的考核結果存在違法或不當情況,主管機關應詳細說明事實和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如果在屆期內學校仍未報核,主管機關有權進行改核並說明改核的理由,同時追究學校相關人員的責任。 在第五項中,主管機關對於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根據以下期限進行核定或改核。如果在屆期內主管機關未完成核定或改核,則視為依學校所報告的考核結果予以核定。 總結來說,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5 條主要是對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以及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的報核程序、期限進行規定。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考核程序的準確性和公正性,並保障教師的權益。 參考資料: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2. 調查機關公告之參考資料或解釋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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