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4條分為三項,針對不同情形進行規定。 第一項規定,考核會完成初核後,應報請校長進行覆核。如果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則應詳細說明理由並交回復議。如果復議結果仍然不得到校長的同意,校長可以進行變更。 第二項規定,如果校長對考核結果進行變更,則應在考核案內註明相關的事實和理由。 第三項規定,針對一些符合平時考核獎勵記功以下的案件,如果考核會已經就相同的案情進行核議或已經有明確的獎勵基準,則可以先行發布獎勵令。但必須在獎勵令發布後的三個月內提交考核會進行確認。如果考核會不同意,則應按照第一項的程序進行變更。如果受考人在收受獎勵令後對其有異議,可以根據教師法提起救濟。 參考資料: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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