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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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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2. 2.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3. 3.各校平時考核獎勵記功以下之案件,考核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勵基準者,得先行發布獎勵令,並於獎勵令發布後三個月內提交考核會確認;考核會不同意時,應依第一項程序變更之;受考人於收受獎勵令後,如有不服,得依教師法提起救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4條分為三項,針對不同情形進行規定。 第一項規定,考核會完成初核後,應報請校長進行覆核。如果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則應詳細說明理由並交回復議。如果復議結果仍然不得到校長的同意,校長可以進行變更。 第二項規定,如果校長對考核結果進行變更,則應在考核案內註明相關的事實和理由。 第三項規定,針對一些符合平時考核獎勵記功以下的案件,如果考核會已經就相同的案情進行核議或已經有明確的獎勵基準,則可以先行發布獎勵令。但必須在獎勵令發布後的三個月內提交考核會進行確認。如果考核會不同意,則應按照第一項的程序進行變更。如果受考人在收受獎勵令後對其有異議,可以根據教師法提起救濟。 參考資料: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名詞
  • 教師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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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4 條規定:「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