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
  2. 調查人才庫納入之人才,以下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人員為限: 一、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其他調查專業人員。
  3. 輔導人才庫納入之人才,以下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為限: 一、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其他輔導專業人員。
  4.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並定期辦理人才庫專業人員之培訓。
  5. 人才庫專業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6. 第一項人才庫之專業人員,均得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擔任校事會議委員。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