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4條規定,當教師有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情形時,學校應自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解聘之必要後,十日內提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通過後再於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後才可以解聘教師。該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例如,如果教師在調查後確認有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情形,學校可以依照該條辦法進行解聘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