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14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
- 2.調查人才庫納入之人才,以下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為限: 一、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其他調查專業人員。
- 3.輔導人才庫納入之人才,以下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為限: 一、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其他輔導專業人員。
- 4.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並定期辦理人才庫專業人員之培訓。
- 5.人才庫專業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 6.第一項人才庫之專業人員,均得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擔任校事會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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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4條規定,當教師有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情形時,學校應自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解聘之必要後,十日內提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通過後再於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後才可以解聘教師。該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例如,如果教師在調查後確認有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情形,學校可以依照該條辦法進行解聘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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