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5條規定,若教師在第一項第二款的情形下,學校應在經過各級社政主管機關的裁罰處分後的10日內,提出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的確認,以確定是否有解聘的必要。確認後,再在10日內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後的10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並在核准後對教師進行解聘。 可舉的一個範例是,假設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與學生發生嚴重的紛爭或爭執,導致衝突不斷,最終無法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以及學生的學習進度。在這種情況下,學校可以根據第15條的規定,經過相應的程序,解聘該名教師,以維護學校的正常運轉和學生的教育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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