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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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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才庫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調查員或輔導員: 一、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或解聘期間。 二、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三、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資遣處理程序中,或已資遣。 四、最近三年曾因故意行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者。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廢止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
  2. 2.人才庫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自人才庫移除: 一、調查、輔導或處理違法事件,違反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或認定事實顯有偏頗。 二、調查程序或調查報告有重大瑕疵。 三、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四、有其他違反專業倫理之不任情形。
  3. 3.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校事會議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5條規定,若教師在第一項第二款的情形下,學校應在經過各級社政主管機關的裁罰處分後的10日內,提出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的確認,以確定是否有解聘的必要。確認後,再在10日內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後的10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並在核准後對教師進行解聘。 可舉的一個範例是,假設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與學生發生嚴重的紛爭或爭執,導致衝突不斷,最終無法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以及學生的學習進度。在這種情況下,學校可以根據第15條的規定,經過相應的程序,解聘該名教師,以維護學校的正常運轉和學生的教育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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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5 條規定:「人才庫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調查員或輔導員: 一、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