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才庫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調查員或輔導員: 一、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或解聘期間。 二、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三、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資遣處理程序中,或已資遣。 四、最近三年曾因故意行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者。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廢止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
  2. 人才庫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自人才庫移除: 一、調查、輔導或處理違法事件,違反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或認定事實顯有偏頗。 二、調查程序或調查報告有重大瑕疵。 三、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四、有其他違反專業倫理之不任情形。
  3.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校事會議委員。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