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16 條
- 1.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三倍至五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三人或五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偏遠地區學校外聘調查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 2.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但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
- 3.當事人接受訪談時,得請學校教師、家長或其他校內、外人員擔任輔佐人,偕同到場。但人數不得逾二人。
- 4.前項輔佐人之陳述不適當時,調查小組得禁止其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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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6 條規定,在教師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情形之一的情況下,學校應於經校事會議或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後的十日內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通過後的十日內學校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報申請核准,並在核准後予以解聘。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師涉嫌校園霸凌行為,學校在進行調查後得到確認,則根據這條法規,學校應在十日內將此情況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在審議通過後的十日內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報申請核准,最終進行解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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