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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三倍至五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三人或五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偏遠地區學校外聘調查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2. 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但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
  3. 當事人接受訪談時,得請學校教師、家長或其他校內、外人員擔任輔佐人,偕同到場。但人數不得二人。
  4. 前項輔佐人之陳述不當時,調查小組得禁止其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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