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的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6 條規定,在教師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情形之一的情況下,學校應於經校事會議或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後的十日內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通過後的十日內學校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報申請核准,並在核准後予以解聘。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師涉嫌校園霸凌行為,學校在進行調查後得到確認,則根據這條法規,學校應在十日內將此情況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在審議通過後的十日內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報申請核准,最終進行解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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