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執行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輔導小組、審議委員會及審議小組委員職務時,學校應核予公假;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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