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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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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執行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輔導小組、審議委員會及審議小組委員職務時,學校應予公假;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及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7條規定,當教師有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情形時,學校在得知各級社政主管機關的裁罰處分後,有以下步驟: 1. 學校在得知處分後的十日內,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2. 審議通過後的十日內,學校向主管機關報告並附上相關文件。 3. 主管機關在核准後,學校可以對教師進行解聘。 範例:假設某位教師在高中的教學不力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經過社政主管機關的裁罰處分,學校應在得知處分後的十日內,將此案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若審議通過後的十日內,主管機關核准解聘,學校即可進行解聘程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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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7 條規定:「教師執行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輔導小組、審議委員會及審議小組委員職務時,學校應核予公假;未支領出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