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執行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輔導小組、審議委員會及審議小組委員職務時,學校應核予公假;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根據上述法規及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7條規定,當教師有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情形時,學校在得知各級社政主管機關的裁罰處分後,有以下步驟: 1. 學校在得知處分後的十日內,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2. 審議通過後的十日內,學校向主管機關報告並附上相關文件。 3. 主管機關在核准後,學校可以對教師進行解聘。 範例:假設某位教師在高中的教學不力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經過社政主管機關的裁罰處分,學校應在得知處分後的十日內,將此案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若審議通過後的十日內,主管機關核准解聘,學校即可進行解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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