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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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