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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教師法 第 21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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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教師法第21條規定,教師被通緝羈押、受褫奪公權宣告、或受徒刑在監執行時當然停聘,不需教評會審議即自動生效。

Q · 老師被通緝或判刑了,學校還要開會才能停聘嗎?

依教師法第21條,教師有三種情形之一即「當然暫時予以停聘」: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且在監所執行中。這三款不需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學校無裁量空間,通知到、效力到,教評會在此僅是事後確認而非決策者。

白話解讀

法律設計了一個不需要任何人按下的開關。當一位老師遇到三種情況之一,停聘就自動發生:被檢察官通緝、被法院羈押、刑事判決確定後要去坐牢、判決確定被宣告褫奪公權。學校不用開教評會討論,不用報主管機關核准,通知到、效力到。為什麼這條這麼狠?因為這三種情況都已經過了「司法程序的某個關卡」,社會對「這個人不該繼續站在講台前」已經形成某種共識。實務上很多老師和家屬不知道:通緝書一發布的那一刻效力就啟動,不是等老師回應、不是等申訴審查。如果你是老師的配偶,這代表薪水可能下個月就停(看第25條),但底缺保留(看第23條),你必須立刻準備家庭財務應變。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21條為「當然停聘」規定,指教師一旦發生通緝或羈押、受褫奪公權宣告、或受徒刑宣告在監執行三款情形之一,停聘效力即自動發生,毋須學校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或主管機關核准,屬無裁量空間的法定自動觸發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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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老師被通緝後家裡薪水怎麼辦?

依本法第25條第2項,若老師係依本條第1款(通緝、羈押)停聘,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但停聘事由消滅後(例如不起訴、無罪判決),會補發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家庭財務上要做好至少這段期間沒薪水的準備,並詢問學校是否能以眷屬或自費方式續保勞健保,避免醫療保障中斷。

Q2緩刑也算「徒刑宣告」嗎?

本條第三款要求「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緩刑因暫不執行、沒有在監所執行的事實,所以不觸發本條。但緩刑期間若犯新罪被撤銷,又會回到在監所執行狀態,停聘隨之啟動。律師為涉案教師爭取緩刑時,保住工作是除了不用坐牢之外第二個關鍵目的。

Q3羈押解除後可以馬上回去上課嗎?

依第23條第5項,第21條停聘之教師於停聘事由消滅後,除學校依第22條第2項另予停聘外,學校應予復聘。但羈押解除不等於刑事程序結束,學校可能依第22條判斷是否轉為涉案先行停聘。建議羈押解除當下先聯絡學校行政確認復聘程序,不要直接到校。

Q4教師法第21條是什麼?

規範教師當然停聘的三款自動觸發要件:通緝羈押、褫奪公權、徒刑在監執行,符合即自動停聘不需審議。

Q5什麼叫當然停聘?

符合法定要件即自動生效之停聘,學校無裁量空間、毋須教評會審議,通知到效力到。

Q6褫奪公權是什麼意思?

刑事確定判決剝奪受刑人擔任公職及行使特定公權之資格,是本條第2款的觸發要件。

Q7當然停聘和解聘差在哪?

當然停聘是暫時、事由消滅可復聘;解聘(第14條)是終局且終身不得聘任。

Q8教師被通緝後家屬該怎麼處理?

先找刑事律師處理刑案戰線,同步規劃停聘期間無薪的家庭財務與勞健保續保。

Q9當然停聘期間薪水怎麼算?

依第25條,第2、3款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第1款事由消滅後若不起訴或無罪會補發本薪。

Q10停聘事由消滅後怎麼復聘?

依第23條第5項,事由消滅次日報到,但先聯絡學校確認程序,避免學校另依第22條轉涉案停聘。

Q11怎麼避免被誤判持續通緝?

更新戶籍地址、爭取自首或聯絡檢察官說明,通緝撤回可解除停聘的當然性。

Q12教師法21條 vs 22條差在哪?

21條當然停聘自動生效不需審議;22條涉案停聘須學校知悉後一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1_當然停聘art_22_涉案停聘art_14_解聘
觸發方式符合三款之一自動生效學校知悉後一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經教評會審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需否教評會不需要(事後確認)需要需要
效力性質暫時停聘暫時停聘終局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
停聘期間待遇第2、3款不發給(第25條)依第25條情形發給部分聘任關係終止
可否復聘事由消滅應復聘(第23條)審議結果定不得復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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