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21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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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教師法第21條規定,教師被通緝羈押、受褫奪公權宣告、或受徒刑在監執行時當然停聘,不需教評會審議即自動生效。
Q · 老師被通緝或判刑了,學校還要開會才能停聘嗎?
依教師法第21條,教師有三種情形之一即「當然暫時予以停聘」: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且在監所執行中。這三款不需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學校無裁量空間,通知到、效力到,教評會在此僅是事後確認而非決策者。
白話解讀
法律設計了一個不需要任何人按下的開關。當一位老師遇到三種情況之一,停聘就自動發生:被檢察官通緝、被法院羈押、刑事判決確定後要去坐牢、判決確定被宣告褫奪公權。學校不用開教評會討論,不用報主管機關核准,通知到、效力到。為什麼這條這麼狠?因為這三種情況都已經過了「司法程序的某個關卡」,社會對「這個人不該繼續站在講台前」已經形成某種共識。實務上很多老師和家屬不知道:通緝書一發布的那一刻效力就啟動,不是等老師回應、不是等申訴審查。如果你是老師的配偶,這代表薪水可能下個月就停(看第25條),但底缺保留(看第23條),你必須立刻準備家庭財務應變。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21條為「當然停聘」規定,指教師一旦發生通緝或羈押、受褫奪公權宣告、或受徒刑宣告在監執行三款情形之一,停聘效力即自動發生,毋須學校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或主管機關核准,屬無裁量空間的法定自動觸發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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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老師被通緝後家裡薪水怎麼辦?▾
依本法第25條第2項,若老師係依本條第1款(通緝、羈押)停聘,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但停聘事由消滅後(例如不起訴、無罪判決),會補發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家庭財務上要做好至少這段期間沒薪水的準備,並詢問學校是否能以眷屬或自費方式續保勞健保,避免醫療保障中斷。
Q2緩刑也算「徒刑宣告」嗎?▾
本條第三款要求「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緩刑因暫不執行、沒有在監所執行的事實,所以不觸發本條。但緩刑期間若犯新罪被撤銷,又會回到在監所執行狀態,停聘隨之啟動。律師為涉案教師爭取緩刑時,保住工作是除了不用坐牢之外第二個關鍵目的。
Q3羈押解除後可以馬上回去上課嗎?▾
依第23條第5項,第21條停聘之教師於停聘事由消滅後,除學校依第22條第2項另予停聘外,學校應予復聘。但羈押解除不等於刑事程序結束,學校可能依第22條判斷是否轉為涉案先行停聘。建議羈押解除當下先聯絡學校行政確認復聘程序,不要直接到校。
Q4教師法第21條是什麼?▾
規範教師當然停聘的三款自動觸發要件:通緝羈押、褫奪公權、徒刑在監執行,符合即自動停聘不需審議。
Q5什麼叫當然停聘?▾
符合法定要件即自動生效之停聘,學校無裁量空間、毋須教評會審議,通知到效力到。
Q6褫奪公權是什麼意思?▾
刑事確定判決剝奪受刑人擔任公職及行使特定公權之資格,是本條第2款的觸發要件。
Q7當然停聘和解聘差在哪?▾
當然停聘是暫時、事由消滅可復聘;解聘(第14條)是終局且終身不得聘任。
Q8教師被通緝後家屬該怎麼處理?▾
先找刑事律師處理刑案戰線,同步規劃停聘期間無薪的家庭財務與勞健保續保。
Q9當然停聘期間薪水怎麼算?▾
依第25條,第2、3款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第1款事由消滅後若不起訴或無罪會補發本薪。
Q10停聘事由消滅後怎麼復聘?▾
依第23條第5項,事由消滅次日報到,但先聯絡學校確認程序,避免學校另依第22條轉涉案停聘。
Q11怎麼避免被誤判持續通緝?▾
更新戶籍地址、爭取自首或聯絡檢察官說明,通緝撤回可解除停聘的當然性。
Q12教師法21條 vs 22條差在哪?▾
21條當然停聘自動生效不需審議;22條涉案停聘須學校知悉後一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21_當然停聘 | art_22_涉案停聘 | art_14_解聘 |
|---|---|---|---|
| 觸發方式 | 符合三款之一自動生效 | 學校知悉後一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 | 經教評會審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
| 需否教評會 | 不需要(事後確認) | 需要 | 需要 |
| 效力性質 | 暫時停聘 | 暫時停聘 | 終局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 |
| 停聘期間待遇 | 第2、3款不發給(第25條) | 依第25條情形發給部分 | 聘任關係終止 |
| 可否復聘 | 事由消滅應復聘(第23條) | 審議結果定 | 不得復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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