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22 條
- 1.教師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經調查屬實者,於報主管機關後,至主管機關核准及學校解聘前,應予停聘,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 二、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 2.教師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服務學校認為有先行停聘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三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一次,且不得逾三個月。經調查屬實者,於報主管機關後,至主管機關核准及學校解聘前,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二、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
- 3.前二項情形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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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教師法第22條規範涉案教師先行停聘,分嚴重款(學校應強制停聘上限一年)與次嚴重款(學校裁量停聘上限六個月),性質為靜候調查。
Q · 老師涉案了,學校一定要立刻停聘嗎?
依教師法第22條,涉案分兩級:嚴重款(第14條第1項第4至6款、第15條第1項第1或2款,含性侵害、性騷擾等)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停聘,最長六個月、可延長二次每次三個月,上限一年;次嚴重款(第14條第1項第7至11款、第15條第1項第3至5款)則由學校「認為有必要」才停聘,最長三個月、可延長一次,上限六個月。停聘性質是靜候調查,不是處罰。
白話解讀
為什麼有些涉案的老師會被立刻停聘,有些卻還能繼續教?這條法律的存在就是要切斷這種懷疑。它把可能違反師道的情形分成兩個等級:嚴重款(第14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涵蓋性侵害、性騷擾、嚴重不適任等情形)和次嚴重款(第14條第1項第7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嚴重款一旦被知悉,學校「應」在一個月內經教評會決議停聘,最長六個月、可延長兩次(每次三個月),總計上限一年;次嚴重款則是學校「認為有必要」才停聘,最長三個月、可延長一次三個月。差別在哪?嚴重款是強制;次嚴重款是學校裁量。教評會表決門檻是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理解這個分級,是看懂校園涉案新聞的關鍵。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22條為教師涉案先行停聘規範,將可能違反師道之情形分為強制停聘的嚴重款與裁量停聘的次嚴重款,並明定停聘期間上限與延長次數,平衡校園即時安全與教師清白推定,停聘性質為靜候調查而非終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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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教評會審議停聘需要多少人同意?▾
依本條第3項,需要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這個設計是因為停聘性質是靜候調查而非處罰,門檻不應太高。若出席人數不足或表決違法,停聘決議本身就可以被申訴撤銷,被停聘的老師應第一時間要求查閱教評會會議紀錄。
Q2停聘上限到了但調查還沒完成怎麼辦?▾
嚴重款最長一年,次嚴重款最長六個月,期限到了不能再延。這時學校必須依調查現有結果,依第14、15條啟動終局解聘,或依第23條恢復老師職務,法律不允許無限期停聘。實務上學校在期限快到時匆促作出的解聘決定品質往往較差,老師打申訴的勝算反而更高。
Q3教師法22條是什麼?▾
規範教師涉案時學校先行停聘的程序,分嚴重款(強制停聘上限一年)與次嚴重款(裁量停聘上限六個月)兩級,性質是靜候調查而非處罰。
Q4嚴重款和次嚴重款差在哪?▾
差別在強制與裁量,以及停聘上限。嚴重款學校「應」停聘上限一年;次嚴重款學校「認為有必要」才停聘上限六個月。
Q5什麼叫先行停聘的靜候調查性質?▾
指調查未完成前暫時讓教師離開職務以待結果,是程序中性措施,不等於認定有罪,調查不成立應依第23條復聘。
Q6教師停聘和當然停聘差在哪?▾
本條(22條)是學校知悉涉案後經教評會審議的先行停聘;第21條當然停聘是因被通緝、羈押等事由自動發生,不必教評會審議。
Q7老師涉案家長要怎麼處理?▾
書面通報學校留存紀錄→涉性平案同步要求24小時通報→監督學校一個月內開教評會→逾期未動作依第26條向主管機關檢舉。
Q8停聘期間最長能延多久?▾
嚴重款6個月+延長2次各3個月=上限1年;次嚴重款3個月+延長1次3個月=上限6個月,期滿不能再延。
Q9被停聘的老師薪水怎麼算?▾
依教師法第25條判斷,不同停聘類型待遇處理不同,須對照第25條具體條款,停聘期間學校應依第23條保留底缺。
Q10怎麼確認停聘決議合不合法?▾
查閱教評會會議紀錄,確認是否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通過,門檻不足或程序違法的決議可被申訴撤銷。
Q11教師法22條停聘 vs 第18條停聘差在哪?▾
第18條是行為違規未達解聘的停聘;第22條是涉重大不適任情形、靜候調查的先行停聘,兩者啟動事由與期限規定不同。
Q12先行停聘 vs 終局解聘差在哪?▾
先行停聘是程序中的暫時措施可復聘;終局解聘是依第14、15條報主管機關核准的實體處分,效果與救濟途徑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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