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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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董事長之選聘及解聘。 二、園長 (或主任) 之遴聘或解聘。 三、園務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四、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五、經費之籌畫。 六、預算決算之審核。 七、財務之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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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10條,在私立幼稚園中,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選聘和解聘董事長。 舉例:董事會有權選舉一位適任的候選人擔任董事長,或者在必要時解除現任董事長的職務。 二、遴聘或解聘園長(或主任)。 舉例:董事會有權遴選一位合適的候選人擔任園長或主任一職,同樣地,他們也可以決定解除現任園長或主任的職務。 三、審核園務計畫和報告。 舉例:董事會有權審核和批准幼稚園的園務計畫和報告,以確保其內容合適且符合相關標準和法規。 四、基金的保管與運用。 舉例:董事會有責任確保私立幼稚園的基金得到適當的保管和運用,並根據需要進行相應的管理。 五、籌劃經費。 舉例:董事會負責籌措幼稚園所需的經費,並確保這些經費按照預算計劃進行適當的使用。 六、審核預算和決算。 舉例:董事會有權審核並批准幼稚園的預算和決算,以確保其財務管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七、財務監察。 舉例:董事會負責監督幼稚園的財務狀況,並確保財務運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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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