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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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之編制,應按幼兒之年齡分班,每班以四十人為限,每班教師二人(教師一人、助理教師一人) 。幼稚園之兒童數以不超過一百六十人為原則,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增加其人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稚園設置辦法第15條,幼稚園的編制應按照幼兒的年齡分班,每班最多限制四十人,每班應有兩名教師(一名教師和一名助理教師)。幼稚園的兒童數量原則上不應超過一百六十人,必要時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報請增加人數。 根據給出的法條內容,其中提到了幼稚園編制的相關限制和配置,但在這個問題的文本中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與參考資料的關聯度。因此,根據這些資訊,我們僅能從提供的法條內容中得出上述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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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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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