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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8

  1. 1.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人。但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間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2. 2.前項審查決議,分為修正、重編或通過三種。
  3. 3.同一領域、科目同時送審之第一及第二學期教科用書,其第二學期教科用書之審查期間,得自第一學期教科用書之審查決議通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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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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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8 條規定:「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人。但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