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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教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育會考重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試務工作;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辦理全國試務工作。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考區試務會應依全國試務會之規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五、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大學、學術專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評量機構)辦理: (一)第三款全國試務會之全國試務工作。 (二)命題、組卷、閱卷、計分、題庫建置、試題研發。 六、前款受託評量機構應具備學生學力品質評量之專業能力、充足之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制度。 七、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學校應協助學生報名,並不得拒絕學生應試。 八、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2.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及辦理教育會考之試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負有保密義務,並應遵守下列迴避規定: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二、監試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三、前款以外試務工作人員,參與中央主管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為辦理教育會考之命題、審查、組卷、閱卷、計分、接觸試題或試卷機會之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3. 各考區、考場規定較本辦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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