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3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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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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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38-1條,大陸地區的臺商學校應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校方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7款以及第3條的相關規定,並且確保在校園內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並建立性別平等的教育資源與環境。
-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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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