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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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設有教保相關系科者,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認可後,始得招收學生,培育其為教保員,逾期不予受理;學制班別及培育人數、教保專業課程規劃及師資異動時,亦同,但師資異動,得視需要隨時提出申請。
- 2.前項教保相關系科學生,依規定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且成績及格,經學校發給學分證明,並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者,認定其具教保員資格。
- 3.前項學分證明,應註記已修畢之教保專業課程科目。
- 4.第二項教保專業課程,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十學分:提供學生擔任教保員應具備幼兒教保理論、幼兒發展理論、幼兒身心特質、教育行政、政策及法規相關知識之課程。 二、教育方法課程至少十二學分:提供學生了解幼兒園課程大綱內容、課程、教學與多元評量、學生輔導及班級經營相關知識之課程。 三、教育實踐課程至少十學分:提供學生於修業期間熟悉教保實務相關機制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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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3條,該條款的內容如下: 1. 學校如果設有教保相關系科,必須在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認可後才能開始招收學生進行教保員的培育。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將不予受理。學校在制定學制班別、培育人數、教保專業課程規劃及師資異動時,也必須遵守相同的申請規定,但師資異動情況下,能視需要隨時提出申請。 2. 就讀教保相關系科的學生,必須修畢至少三十二學分的教保專業課程並成績及格,經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同時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的畢業證書,這樣才能被認定具備教保員的資格。 3. 學分證明上必須註明學生已完成的教保專業課程科目。 4. 第二項提到的教保專業課程,包括以下課程要求: - 教育基礎課程至少十學分:提供學生擔任教保員應具備的相關知識,例如幼兒教保理論、幼兒發展理論、幼兒身心特質、教育行政、政策及法規等。 - 教育方法課程至少十二學分:提供學生了解幼兒園課程大綱內容、課程規劃、教學與評量、學生輔導及班級經營等相關知識。 - 教育實踐課程至少十學分:提供學生在修業期間熟悉教保實務相關機制的課程。 以上是根據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3條的解釋,相關資料來自最新資料與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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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