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設有教保相關系科者,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認可後,始得招收學生,培育其為教保員,逾期不予受理;學制班別及培育人數、教保專業課程規劃及師資異動時,亦同,但師資異動,得視需要隨時提出申請。
- 前項教保相關系科學生,依規定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且成績及格,經學校發給學分證明,並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者,認定其具教保員資格。
- 前項學分證明,應註記已修畢之教保專業課程科目。
- 第二項教保專業課程,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十學分:提供學生擔任教保員應具備幼兒教保理論、幼兒發展理論、幼兒身心特質、教育行政、政策及法規相關知識之課程。 二、教育方法課程至少十二學分:提供學生了解幼兒園課程大綱內容、課程、教學與多元評量、學生輔導及班級經營相關知識之課程。 三、教育實踐課程至少十學分:提供學生於修業期間熟悉教保實務相關機制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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