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5條的規定,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的單位或申請辦理者應定期辦理以下事項:一、審查前一學年度的工作報告、預算和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和收支餘絀表、當學年度的工作計畫和收支預算編列明細。二、每學年度至少到園檢查一次。三、每學年度應在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績效考評。 此外,根據第2條的規定,非營利幼兒園每學年度績效考評達九十分以上的,經同意繼續辦理者,得每兩學年度到園檢查一次。 根據第3條的規定,如果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的單位是中央機關或國立學校,則第一項第二款到園檢查和前項績效考評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如果委託辦理的單位是地方機關,則可以自行辦理或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 根據第4條的規定,委託辦理的單位或申請辦理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在資訊網站上公告非營利幼兒園的財務資訊。其中公告的內容包括委託單位或主管機關指定的會計師簽證的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或平衡表、收支餘絀表或損益表、當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表,以及其他報表。 根據第5條的規定,公告的內容應包括各項報表所需的必要附註。 參考資料:《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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