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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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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下列事項: 一、前學年度工作報告、前學年度預、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當學年度工作計畫及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之審查。 二、每學年度至少到園檢查一次。 三、每學年度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績效考評。但第二學期開辦者,該學年度免予辦理。
  2. 2.營利幼兒園每學年度績效考評達九十分以上,其依第三十條規定,經同意繼續辦理者,得每二學年度到園檢查一次。
  3. 3.委託單位為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者,第一項第二款與前項到園檢查,及第一項第三款績效考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委託單位為地方機關(構)者,得自行辦理或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4. 4.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每學年度結束後,公告非營利幼兒園財務資訊於資訊網站;公告內容如下: 一、前學年度經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會計師簽證之查報告。 二、資產負債表或平衡表。 三、收支餘絀表或損益表。 四、當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表。 五、其他經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
  5. 5.前項公告之內容,應包括各款報表必要之附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5條的規定,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的單位或申請辦理者應定期辦理以下事項:一、審查前一學年度的工作報告、預算和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和收支餘絀表、當學年度的工作計畫和收支預算編列明細。二、每學年度至少到園檢查一次。三、每學年度應在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績效考評。 此外,根據第2條的規定,非營利幼兒園每學年度績效考評達九十分以上的,經同意繼續辦理者,得每兩學年度到園檢查一次。 根據第3條的規定,如果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的單位是中央機關或國立學校,則第一項第二款到園檢查和前項績效考評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如果委託辦理的單位是地方機關,則可以自行辦理或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 根據第4條的規定,委託辦理的單位或申請辦理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在資訊網站上公告非營利幼兒園的財務資訊。其中公告的內容包括委託單位或主管機關指定的會計師簽證的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或平衡表、收支餘絀表或損益表、當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表,以及其他報表。 根據第5條的規定,公告的內容應包括各項報表所需的必要附註。 參考資料:《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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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25 條規定:「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下列事項: 一、前學年度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