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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下列事項: 一、前學年度工作報告、前學年度預、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當學年度工作計畫及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之審查。 二、每學年度至少到園檢查一次。 三、每學年度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績效考評。但第二學期開辦者,該學年度免予辦理。
  2. 營利幼兒園每學年度績效考評達九十分以上,其依第三十條規定,經同意繼續辦理者,得每二學年度到園檢查一次。
  3. 委託單位為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者,第一項第二款與前項到園檢查,及第一項第三款績效考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委託單位為地方機關(構)者,得自行辦理或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4. 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每學年度結束後,公告非營利幼兒園財務資訊於資訊網站;公告內容如下: 一、前學年度經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會計師簽證之查報告。 二、資產負債表或平衡表。 三、收支餘絀表或損益表。 四、當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表。 五、其他經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
  5. 前項公告之內容,應包括各款報表必要之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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