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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委託單位、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績效考評,應組成考評小組。
  2. 考評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委託單位、各級主管機關,就教保服務人員、會計與教保學者專家及各機關(構)、學校代表聘(派)兼之。
  3. 委託單位、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考評小組委員講習,說明營利幼兒園相關機制、考評小組之任務及考評方式。委託單位得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之。
  4. 考評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考評任務完成為止。
  5. 考評小組委員考評時,準用第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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