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6條規定了關於考評小組的組成和職責。根據這一條規定,委託單位和各級主管機關需要組成考評小組,該小組由三至五名委員組成,其中應至少有一名審議會委員代表。這些委員包括教保服務人員、會計與教保學者專家以及各機關(構)、學校的代表。考評小組的任期在完成該次考評任務後結束。考評小組在進行考評時,適用第六條的規定。此法條的解釋和適用情況需參照相關資料才能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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