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績效考評,其考評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收幼兒情形。 二、收托需要協助幼兒情形。 三、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滿意情形。 四、契約之履約情形。 五、到園檢查結果。 六、會計查核簽證情形。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前項第三款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滿意情形,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各園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問卷調查之結果定之。
- 第一項績效考評之總分為一百分;考評指標、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滿意度調查問卷、到園檢查表及考評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考評六個月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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