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8條的規定,非營利幼兒園的績效考評結果達到七十分以上的為通過,未滿七十分的為不通過。如果受考評的非營利幼兒園對考評結果不服,他們可以在收到結果後的兩星期內提起申復,並載明具體的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提起申復的方式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如果是委託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則要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復,如果是申請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則要向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提起申復。當申復有理由時,應修正該考評結果,如果申復無理由,則仍維持原考評結果。 根據「財團法人私立法人組織設立、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和第「其他」項,私立幼稚園屬於私立法人組織,不受到私立學校法的規範。然而,根據「幼稚園法施行細則」第8條,幼稚園的場所應限於平房或樓房的地面層。根據兩起案例,「安琪兒幼稚園」申請立案之前實際未按照法規進行合法立案經營,因此原告未因信賴被告的准予立案而展開具體經營幼稚園的行為,也未因此而受到信賴保護。 此外,在幼稚園的成本費用計算方面,被告否認原告所提出的費用明細及附件資料的真實性,並且認為鑑價費用過高,可能未考慮折舊的估算。 以上所述為對所提供的法條的解釋,它們是根據台灣法規相關資料進行分析和解釋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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