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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利幼兒園績效考評結果達七十分以上者為通過;未滿七十分者為不通過。
  2. 受考評之非營利幼兒園對考評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結果二星期內,載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依下列規定提起申復: 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 (一)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 (二)地方機關(構)委託辦理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起。 二、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起。
  3. 申復有理由者,應修正其考評結果;申復無理由者,仍維持原考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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