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6 條」的規定,當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討論的事項涉及到某位委員或與該委員有利害關係的人時,該委員應自行迴避,並且不能參與該案的決議。在該案的決議時,迴避的委員不會計算在出席委員人數內。如果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委員在有上述情形但未自行迴避時,會議主席應命令其迴避。 這條法規目的在於確保審議會的成員在討論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事項時,能夠避免利益衝突並保持公正。舉個例子,假設在某個非營利幼兒園的審議會上有一位委員是該園的老師,而今天的討論事項是有關該園的師資需求。根據這條法規,這位老師委員應該自行迴避並不參與該案的決議,以避免產生利益衝突。如果該老師委員未自行迴避,則會議主席應命令其迴避。這樣做可以確保審議會的決策過程公正無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