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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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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於所轄地區之優質、平價教保服務供給不足,或需要協助幼兒比率較高者,應優先考量規劃辦理
非
營利幼兒園,並不得以停辦公立幼兒園改辦非營利幼兒園之方式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而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經審慎評估後,必要時得將公立幼兒園遷移至鄰近場地繼續辦理,於原場地空間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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