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委託單位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 如果是由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的,需經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的提審議會審議後,由委託單位進行公告;如果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的,則直接提交審議會並進行公告。 2. 如果是由地方機關(構)委託辦理的,需先經地方機關(構)送交相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提審議會審議後,由委託單位進行公告;如果是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的,則直接提交審議會並進行公告。 根據第2條的規定,委託辦理計畫應包括以下事項: 1. 非營利幼兒園的地點規劃、社區資源評估和其他相關事項。 2. 所需土地、建築物和設施、設備的取得方式。 3. 需求說明書和契約書草案。 根據第3條的規定,非公司組織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時,如果需要使用公有不動產,應以無償方式提供給受託非營利法人使用。如果該公有不動產非由自己管理,可以通過法律撥用或經管理機關同意無償提供。 根據第4條的規定,需求說明書應該包括委託辦理案的名稱、依據、目標、辦理方式、委託事項、委託期程、設置地點、招收幼兒人數、招收需要協助幼兒的規定、營運成本的負擔方式、提供的土地、建築物或設施、設備、受委託辦理者的資格、應檢附的文件和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第5條的規定,委託單位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公告委託辦理計畫時,應同時公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甄選基準和其他相關事項,以徵求有意願的非營利法人參與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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