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9條共有兩項規定。以下分別針對這兩項規定進行解釋: 1. 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者,非營利法人應依前條第一項公告事項,檢具經營計畫書參加甄選;其經營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 非營利法人名稱 - 非營利法人設立緣起、宗旨、法人登記證書、董(理)、監事名冊、組織架構圖、(捐助)章程及未來願景 - 非營利法人提供所興辦非營利幼兒園之協助 - 非營利法人最近二年年度決算及其會計查核流程。但新設立之非營利法人,免附決算 - 非營利幼兒園之宗旨、經營理念,及辦理期間之園務發展計畫 - 非營利法人與非營利幼兒園間相關專業資源之整合及規劃 - 非營利幼兒園人力資源之進用及其專業發展規劃 - 非營利幼兒園財務管理機制 - 非營利幼兒園預期辦理成效 - 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這項規定,非營利法人如果希望通過委託方式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需要準備一份經營計畫書,該計畫書需要包括上述列出的事項。 2. 前項非營利法人曾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終止契約並公告次數累計達二次者,不得再接受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其董(理)事長經公告次數累計達二次者,亦同。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個非營利法人在過去曾經因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終止契約並公告的次數累計達到兩次,那麼該非營利法人將無法再次接受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同樣地,如果非營利法人的董(理)事長經公告次數累計達到兩次,那麼該董事長也將無法再次接受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以上是對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9條進行的解釋。參考資料為「台灣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TY=C03S02&LAN=CHT)中的相關法規文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