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的案件時,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簽訂契約: 1. 對於中央機關(包括構成和國立學校)委託辦理的情況,需要先由中央機關(或構成)和國立學校送交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議甄選,經委託單位同意後,再與非營利法人簽訂契約。而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的情況,則直接進行審議甄選,經同意後再和非營利法人簽訂契約。 2. 對於地方機關(包括構成)委託辦理的情況,需要先由地方機關(或構成)送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議甄選,經委託單位同意後,再與非營利法人簽訂契約。而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的情況,則直接進行審議甄選。 根據這些規定,非公司組織的委託單位與非營利法人之間所簽訂的契約屬於行政契約。 依據相關資料,例如《行政組織法》中所規定的各級政府機關的組織和職權,以及《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契約的相關規定,可作為對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0條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