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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委託辦理案,應分別依下列程序締結契約: 一、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經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審議會甄選,並經委託單位同意後,與營利法人締結契約;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甄選,並經同意後,與非營利法人締結契約。 二、地方機關(構)委託辦理者,經地方機關(構)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甄選,並經委託單位同意後,與非營利法人締結契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
  2. 非公司組織之委託單位與非營利法人訂定之契約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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