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的非營利法人需要檢具經營計畫書,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經營計畫書應包括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以及土地、建築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教學設施、設備。對於已經設立私立幼兒園的情況,還應包括歷年評鑑結果和其他辦理績效。申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後,核准後,可以與非營利法人締結行政契約。如果非營利法人過去曾經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中央主管機關終止契約並公告達到兩次的累計次數,則不能再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同樣,如果董事(理)事長的公告次數也達到兩次累計,也無法再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教育部108年4月25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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