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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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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採申請辦理方式辦理營利幼兒園者,非營利法人應檢具經營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經營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事項。 二、土地、建築物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教學設施、設備;其為已設立私立幼兒園者,應包括歷年評鑑結果及其他辦理績效。
  2. 2.前項申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後,與非營利法人締結行政契約
  3. 3.第一項非營利法人曾經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之一公告,其公告次數累計達二次者,不得再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其董(理)事長經公告次數累計達二次者,亦同: 一、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 二、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五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的非營利法人需要檢具經營計畫書,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經營計畫書應包括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以及土地、建築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教學設施、設備。對於已經設立私立幼兒園的情況,還應包括歷年評鑑結果和其他辦理績效。申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後,核准後,可以與非營利法人締結行政契約。如果非營利法人過去曾經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中央主管機關終止契約並公告達到兩次的累計次數,則不能再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同樣,如果董事(理)事長的公告次數也達到兩次累計,也無法再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教育部108年4月25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1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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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採申請辦理方式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者,非營利法人應檢具經營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經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