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32條,當非營利法人在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期間有違反前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的情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報審議會審議後,以書面通知其廢止原核准並終止契約,並將非營利法人及其董(理)事長的名單公告於中央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中的範例:根據教育部發布的《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如果非營利法人在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期間違反了申請條件或是提供虛假資料,主管機關有權提報審議會審議,並對該幼兒園予以廢止核准和終止契約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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