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領域相關法規,針對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33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非營利幼兒園應按原核定經費項目及執行期間確實執行;委託辦理者非經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非營利幼兒園需要按照核定的經費項目和執行期間確實執行,這些經費不能隨意轉用。委託辦理者若未經委託單位的同意,或者申請辦理者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同意,也不得將經費用於其他用途。 參考資料: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https://law.moj.gov.tw/MOBILE/lawEng.aspx?pcode=J0120031) 2. 非營利幼兒園應建立會計制度,且財務應獨立,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 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規定,非營利幼兒園應建立會計制度,並確保財務的獨立性。該幼兒園的經費收支、保管和運用應該進行專門的帳務處理。 參考資料: - 中央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https://www.moe.gov.tw/Relevant_Content.aspx?n=677BDF8E7F1D7123&sms=A646F4D6916F2D72&sub=BDF71760CE2409B8) 3. 非營利幼兒園之總務、會計職務或工作,不得由下列人員及其配偶、三等血親、姻親擔任: 一、非營利幼兒園之負責人、園長。 二、非營利幼兒園所屬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董(理)事。 根據該法規,非營利幼兒園的總務、會計職務或工作,不得由以下人員及其配偶、三等血親和姻親擔任:非營利幼兒園的負責人、園長,以及非營利幼兒園所屬的非營利法人的代表人和董事或理事。 參考資料: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https://law.moj.gov.tw/MOBILE/lawEng.aspx?pcode=J0120031) 4. 第二項會計制度之建立、財務處理與經費之收支、保管與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定。 按照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規定,非營利幼兒園應建立會計制度,並且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規定,以確保財務的合法處理、收支的保管和運用等事項。 參考資料: - 中央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https://www.moe.gov.tw/Relevant_Content.aspx?n=677BDF8E7F1D7123&sms=A646F4D6916F2D72&sub=BDF71760CE2409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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