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非營利幼兒園應按原核定經費項目及執行期間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 非營利幼兒園應建立會計制度,且財務應獨立,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
- 非營利幼兒園之總務、會計職務或工作,不得由下列人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 一、非營利幼兒園之負責人、園長。 二、非營利幼兒園所屬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董(理)事。
- 第二項會計制度之建立、財務處理與經費之收支、保管與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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