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34條的規定,非營利幼兒園在契約期間內,若各該學年度的收支餘絀表顯示有賸餘款時,應在下一學年度繼續使用這些賸餘款。而在沒有虧損的年度,委託辦理者可以提列準備金,並專戶儲存該賸餘款,提列金額則限於當年度收入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當非營利幼兒園的契約期間結束時,根據會計師簽證的最後學年度資產負債表,若有賸餘,則在清償債務後,還有結餘時,應根據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 若原非營利法人繼續辦理,或者是在契約期滿或終止後重新按照第8條至第10條的規定完成委託辦理程序而委託原非營利法人繼續辦理的情況: - 第一,應優先用於支付該園的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的資遣費用,以及繼續辦理契約期間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晉薪的人事費用。 - 第二,將處理完前一目標後,若仍有賸餘款,應全部用於改善該園的教學設施和設備項目,並由承辦的非營利法人制定相關的運用計畫,經委託辦理者報委託單位或申請辦理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方可支用。 2. 若契約期滿未申請繼續辦理,或申請繼續辦理但未獲得同意,或契約終止的情況: - 第一,應優先用於支付該園的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的資遣費用。 - 第二,將處理完前一目標後,若仍有賸餘款,應在契約期滿或終止後的兩個月內,委託辦理者應全數繳回給委託辦理的委託單位,或申請辦理者應全數繳回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用於改善該園、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的教學設施和設備。 根據這些規定,非營利幼兒園應按照收支餘絀表和資產負債表的情況來處理賸餘款項,並且需要報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和支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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