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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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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組織之委託單位,有以公有土地、建築物或設施、設備,辦理幼兒園之需求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自行辦理公立幼兒園;其公有土地、建築物或設施、設備已出租或委託辦理私立幼兒園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後,亦同。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私立幼兒園以出租或委託方式由非營利法人辦理者,委託單位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後,改辦非營利幼兒園,免依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一、由委託單位檢具委託辦理計畫、非營利法人之經營計畫書及契約書草案,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 二、依第十七條公告之項目及方式計算非營利幼兒園之總營運成本,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與該非營利法人締結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35條的規定: 1. 非公司組織委託單位如需使用公有土地、建築物或設施、設備來辦理幼兒園,可以根據本辦法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者自行辦理公立幼兒園。以出租或委託方式給私立幼兒園使用的公有土地、建築物或設施、設備,在契約期屆滿後,也可以選擇同樣的方式。但如果有特殊情況,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的除外。 2. 如果前項所提到的私立幼兒園是由非營利法人以出租或委託的方式辦理,委託單位可以依下列規定進行後續作業,並改辦為非營利幼兒園,免除依據第八條至第十條的程序辦理: a. 委託單位應提出委託辦理計畫、非營利法人的經營計畫書和契約書草案,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b. 根據第十七條的公告項目和方式,計算非營利幼兒園的總營運成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與該非營利法人簽訂契約。 參考資料: -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1009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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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35 條規定:「非公司組織之委託單位,有以公有土地、建築物或設施、設備,辦理幼兒園之需求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委託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