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35條的規定: 1. 非公司組織委託單位如需使用公有土地、建築物或設施、設備來辦理幼兒園,可以根據本辦法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者自行辦理公立幼兒園。以出租或委託方式給私立幼兒園使用的公有土地、建築物或設施、設備,在契約期屆滿後,也可以選擇同樣的方式。但如果有特殊情況,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的除外。 2. 如果前項所提到的私立幼兒園是由非營利法人以出租或委託的方式辦理,委託單位可以依下列規定進行後續作業,並改辦為非營利幼兒園,免除依據第八條至第十條的程序辦理: a. 委託單位應提出委託辦理計畫、非營利法人的經營計畫書和契約書草案,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b. 根據第十七條的公告項目和方式,計算非營利幼兒園的總營運成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與該非營利法人簽訂契約。 參考資料: -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1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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