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7條,非營利幼兒園的營運成本應按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項目和方式計算。如果是由委託單位辦理,則由委託單位按照公告的項目和方式計算營運成本;如果是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則由其按照公告的項目和方式計算營運成本。計算完畢後,需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才能與非營利法人締結契約。 根據前項所述,營運成本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以及土地、建築物、設施和設備的租金和其他相關費用。但是,無償提供的土地、建築物、設施和設備不能計入營運成本之中。 此外,根據實施辦法第17條第3項所述,人事費中可以包括資遣費準備金。每年最多可提撥全園專任人員月薪總額的百分之十作為資遣費準備金。該費用應專戶儲存。 參考資料: -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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