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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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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及方式計算;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公告之項目及方式計算營運成本,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與非營利法人締結契約。
  2. 2.前項營運成本,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與土地、建築物、設施與設備之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但無償提供之土地、建築物、設施及設備,不得計入營運成本。
  3. 3.前項人事費,得包括資遣費準備金,每年最多提撥全園專任人員月薪總額之百分之十;並應專戶儲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7條,非營利幼兒園的營運成本應按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項目和方式計算。如果是由委託單位辦理,則由委託單位按照公告的項目和方式計算營運成本;如果是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則由其按照公告的項目和方式計算營運成本。計算完畢後,需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才能與非營利法人締結契約。 根據前項所述,營運成本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以及土地、建築物、設施和設備的租金和其他相關費用。但是,無償提供的土地、建築物、設施和設備不能計入營運成本之中。 此外,根據實施辦法第17條第3項所述,人事費中可以包括資遣費準備金。每年最多可提撥全園專任人員月薪總額的百分之十作為資遣費準備金。該費用應專戶儲存。 參考資料: -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3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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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非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及方式計算;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