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8條的规定,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之費用,應以契約期間之總營運成本,除以契約期間之月份數,再除以契約所載之約定招收總人數計算。根据學前兒童照顧教育補助辦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按照每人每月應繳交之費用的所得等級及所在地區之物價指數差異,訂定各差額支付基準。此外,根据該辦法第18條的第1款和第2款,免繳費用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不得收取費用,而其他家庭子女應繳交費用不得少於每月應繳交費用之百分之七十。所以,非營利幼兒園在收費方面需要根據幼兒家庭的收入情況和地區物價指數进行差額支付和調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