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9條的規定,非營利幼兒園在必要時若要向孩子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的人收取營運成本以外的費用,應該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收或代辦費自治法規的規定並經過相關程序同意。具體如下: 1. 根據該法第19條第一項,委託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必須經過提審議會的審議並獲得委託單位的同意。具體程序如下: - 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應先由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 -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者則直接向提審議會提出審議申請; - 地方機關(構)委託辦理者應先由地方機關(構)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 - 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則直接向提審議會提出審議申請。 2. 根據該法第19條第二項,申請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必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提出審議申請,並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此外,該法還規定幼兒在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如有中途入園或離園,應按比例計算實際收取或退還費用;同時,若幼兒因故請假並經事前辦理請假手續,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到五天以上,則應按照幼兒每人每月實際支付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所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的比例來進行退費。 參考資料: -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https://www.moeasm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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