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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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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利幼兒園有向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收取營運成本以外代收或代辦費用之必要時,其收費項目及用途,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2. 2.非營利幼兒園收取營運成本以外之代收或代辦費用,除延長照顧服務費免經同意或准,其數額依附件規定辦理外,應分別依下列程序同意或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依下列規定提審議會審議,並經委託單位同意: (一)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經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審議會;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 (二)地方機關(構)委託辦理者,經地方機關(構)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 二、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3. 3.幼兒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中途入園、離園者,應依幼兒就讀當日起算,比率覈實收費、退費。
  4. 4.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幼兒每人每月實際繳交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比率退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9條的規定,非營利幼兒園在必要時若要向孩子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的人收取營運成本以外的費用,應該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收或代辦費自治法規的規定並經過相關程序同意。具體如下: 1. 根據該法第19條第一項,委託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必須經過提審議會的審議並獲得委託單位的同意。具體程序如下: - 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應先由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 -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者則直接向提審議會提出審議申請; - 地方機關(構)委託辦理者應先由地方機關(構)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 - 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則直接向提審議會提出審議申請。 2. 根據該法第19條第二項,申請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必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提出審議申請,並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此外,該法還規定幼兒在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如有中途入園或離園,應按比例計算實際收取或退還費用;同時,若幼兒因故請假並經事前辦理請假手續,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到五天以上,則應按照幼兒每人每月實際支付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所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的比例來進行退費。 參考資料: -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https://www.moeasm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1972

  • 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 提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覈實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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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非營利幼兒園有向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收取營運成本以外代收或代辦費用之必要時,其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