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且不得重複請領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就讀教保服務機構之補助或育兒津貼。
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0條,幼兒園所領取的補助金額不能超過幼兒應繳的全學期學費總額,且不能重複請領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的就學補助或育兒津貼。 舉例來說,假設某家非營利幼兒園的全學期收費總額為10,000元,而該幼兒園已申請並獲得了中央主管機關所提供的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金額為5,000元。根據法規,該幼兒園就不能再向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其他就讀教保服務機構的補助或育兒津貼。 若該幼兒園仍然向其他主管機關請領了另外的補助金,則會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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