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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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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利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職員及廚工之服務人員,其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2. 2.前項人員屬初任人員者,第一級之薪資計算。但初任人員曾任相同職務之下列年資,得予採計;其採計基準如下: 一、曾於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任職者,曾任職之年資,至多採五級。但其任職之教保服務機構為非營利幼兒園,或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者,至多採二十級。 二、所任職之私立幼兒園改辦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任職於該私立幼兒園之年資,至多採五級,或依原私立幼兒園薪資擇優支給。
  3. 3.第一項以外人員之薪資,依其擔任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自行議定。但不得第一項各類人員支給基準,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規定之最低工資。
  4. 4.非營利幼兒園支給第一項人員薪資,應納入契約,且得參考當地物價、薪資水準、專知能及曾任職於幼兒園之工作年資,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薪級,於各該級別薪資範圍內,由非營利法人擬訂薪資支給、考、晉薪及績效獎金支領相關規定,並分別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規定如下: (一)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地方機關(構)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二、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5. 5.第一項及第三項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其支給月數,得依年終考核結果發給,最高以發給二個月為限,由非營利法人擬訂年終工作獎金支給相關規定,並分別依下列程序辦理;其餘事項,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 (一)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地方機關(構)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二、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6.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四,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7.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一,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8.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四,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9. 9.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四,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1條,該條分為七項。以下是對每個項目的詳細解釋: 1. 第一項指出非營利幼兒園中的教保服務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職員和廚工等服務人員的薪資基準,按照附表一至附表四的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1條所提及之附表一至附表四,包含了對於不同類型的服務人員的薪資基準。 2. 第二項討論了初任人員的採計年資問題。初任人員如果曾經在其他教保服務機構工作過,則可以採計相應的年資。採計年資的標準如下: - 在非營利幼兒園或政府機關(包括構)或公營公司委託辦理的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任職的年資,至多採計二十級。 - 在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任職的年資,至多採計五級。 範例參考資料: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1條中所提到的初任人員曾任職的年資。 3. 第三項指出非營利幼兒園以外的人員薪資,可以根據工作的繁簡、責任和應具備的知識能力自行議定。但是,這些薪資不得超過第一項各類人員的薪資基準,也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基本工資。 4. 第四項提到在非營利幼兒園的人員薪資支給應該納入契約中。在擬訂薪資支給、考核、晉薪和績效獎金相關規定時,可以參考當地的物價、薪資水準、專業知能和工作年資。具體的程序如下: - 委託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由委託單位報告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 申請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範例參考資料: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1條中提到的相關契約和薪資支給的規定。 5. 第五項談論了年終工作獎金的支給。根據年終考核的結果,年終工作獎金的支給月數可以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具體的程序如下: - 委託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由委託單位報告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 申請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6. 第六項指出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四是根據民國110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的,自111年1月1日生效。 範例參考資料: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中所提及的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四。 7. 第七項說明第一項附表一是根據民國111年7月28日修正發布的,自111年8月1日生效。 總結來說,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1條的規定,該法條針對非營利幼兒園中各類人員的薪資基準進行了詳細的規範,並對初任人員的採計年資、非營利幼兒園以外人員的薪資議定、契約、年終工作獎金支給等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和程序安排。以上解釋所引用的資料均參考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相關函釋解釋和修正版本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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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低工資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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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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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非營利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職員及廚工之服務人員,其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