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1條,該條分為七項。以下是對每個項目的詳細解釋: 1. 第一項指出非營利幼兒園中的教保服務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職員和廚工等服務人員的薪資基準,按照附表一至附表四的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1條所提及之附表一至附表四,包含了對於不同類型的服務人員的薪資基準。 2. 第二項討論了初任人員的採計年資問題。初任人員如果曾經在其他教保服務機構工作過,則可以採計相應的年資。採計年資的標準如下: - 在非營利幼兒園或政府機關(包括構)或公營公司委託辦理的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任職的年資,至多採計二十級。 - 在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任職的年資,至多採計五級。 範例參考資料: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1條中所提到的初任人員曾任職的年資。 3. 第三項指出非營利幼兒園以外的人員薪資,可以根據工作的繁簡、責任和應具備的知識能力自行議定。但是,這些薪資不得超過第一項各類人員的薪資基準,也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基本工資。 4. 第四項提到在非營利幼兒園的人員薪資支給應該納入契約中。在擬訂薪資支給、考核、晉薪和績效獎金相關規定時,可以參考當地的物價、薪資水準、專業知能和工作年資。具體的程序如下: - 委託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由委託單位報告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 申請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範例參考資料: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1條中提到的相關契約和薪資支給的規定。 5. 第五項談論了年終工作獎金的支給。根據年終考核的結果,年終工作獎金的支給月數可以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具體的程序如下: - 委託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由委託單位報告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 申請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6. 第六項指出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四是根據民國110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的,自111年1月1日生效。 範例參考資料: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中所提及的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四。 7. 第七項說明第一項附表一是根據民國111年7月28日修正發布的,自111年8月1日生效。 總結來說,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1條的規定,該法條針對非營利幼兒園中各類人員的薪資基準進行了詳細的規範,並對初任人員的採計年資、非營利幼兒園以外人員的薪資議定、契約、年終工作獎金支給等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和程序安排。以上解釋所引用的資料均參考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相關函釋解釋和修正版本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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