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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應接受平時考及年終考核。
  2. 前項平時考核,應每學期辦理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3. 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幼兒園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年終考核。
  4. 年終考核之等第、分數及晉薪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半級。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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